来源时间为:2017-07-27
根据我公司与株洲市商业银行2009年5月14日签订的《不良金融资产(债权)移交协议》,株洲市商业银行将其拥有的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本金1175万元及利息待算(截至2015年10月30日),该债权依法置换给我公司进行经管管理,并已在《湖南日报》进行了公告。因该笔借款已逾期,且你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我公司依法对你予以公告催收,望你见报后至我公司协商还款事宜。特此公告
原标题:催收公告
易剑雄(原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
根据我公司与株洲市商业银行2009年5月14日签订的《不良资产(债权)移交协议》,株洲市商业银行将其拥有的株洲市南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本金1175万元及利息待算(截至2015年10月30日),该债权依法置换给我公司进行经管管理,并已在《湖南日报》进行了公告。因该笔借款已逾期,且你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我公司依法对你予以公告催收,望你见报后至我公司协商还款事宜。特此公告
株洲市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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