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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办理建筑资质转让公司

发布日期:2020/6/24 5:47:52 浏览:320

来源时间为: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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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办理建筑资质转让公司

时间:2020-06-2310:14:50

江东区房产管理局上海分局发文:要严格依照《上海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沪房管办发〔2009〕93号)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关于严格依法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登记的通知》(沪建办发〔2010〕53号)精神,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充分发挥我区房屋租赁经济实力,***实施公务员、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主体、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五个一”工程,精心组织开展市场调研、房屋租赁基础信息及价格评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租金标准。特别要做好从业人员的社会信用教育工作,确保从业人员诚信状况良好。为提升居民的房屋租赁服务质量,缩短房屋租赁市场监管的时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建筑企业和企业要及时掌握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业发展情况。

一、房屋租赁资质首次登记的期限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首次登记的办理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二、申请材料1.申请人须提交本人***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2.上海市房产局和我区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交的有关文件;4.建筑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特级和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或监理合同等材料复印件;5.《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6.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7.对原租赁合同的改动意见、申请报告等。三、办理程序提供材料:1.申请表(一式四份);2.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3.本人有效***明原件及复印件;4.下列复印件及外观图片均为自制,可由建设单位代表复印或省房地产管理局网上打印:a.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期间租赁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屋除外);b.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3月31日止期间租赁的房屋;c.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同市购买并注册并持有该证明的房屋;d.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同市购买并注册的房屋。四、注册资金及其他要求.申请企业发生以下改变,自改变之日起满三年,需重新申请办理相关证书,并在《重庆市居住建筑和非住宅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资质许可期限内,持改变后的申请资料,到原申请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重新核定:a.每年5月1日前办理资质证书;b.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每年按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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