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区商业用地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土地权利状况
使用年期(年)
容积率
开发程度
基准地价(元/平方米)
Ⅰ
出让土地使用权
40
2.5
五通一平
4650
Ⅱ
出让土地使用权
40
2.0
五通一平
2983
Ⅲ
出让土地使用权
40
2.0
五通一平
1891
Ⅳ
出让土地使用权
40
2.0
五通一平
1180
Ⅴ
出让土地使用权
40
1.5
五通一平
820
Ⅵ
出让土地使用权
40
1.5
五通一平
616
Ⅶ
出让土地使用权
40
1.0
五通一平
480
注:①位于标准深度以内的临街商服用地需根据宗地所临道路级别、不同深度等因素进行修正。
②标准深度设定为距主干道20米、次干道18米、支路14米。
株洲市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土地权利状况
使用年期(年)
容积率
开发程度
基准地价
(元/平方米)
Ⅰ
出让土地使用权
70
3.5
五通一平
1910
Ⅱ
出让土地使用权
70
3.0
五通一平
1415
Ⅲ
出让土地使用权
70
2.5
五通一平
1048
Ⅳ
出让土地使用权
70
2.0
五通一平
750
Ⅴ
出让土地使用权
70
1.5
五通一平
545
Ⅵ
出让土地使用权
70
1.0
五通一平
400
株洲市城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表
土地级别
土地权利状况
使用年期(年)
容积率
开发程度
基准地价
(元/平方米)
Ⅰ
出让土地使用权
50
1.0
五通一平
642
Ⅱ
出让土地使用权
50
1.0
五通一平
541
Ⅲ
出让土地使用权
50
1.0
五通一平
452
Ⅳ
出让土地使用权
50
1.0
五通一平
367
Ⅴ
出让土地使用权
50
1.0
五通一平
293
株洲市城区土地评估用地分类及参照表
类型
基本分类
参照分类
商
服
用
地
1、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市场、加油站、加气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2、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用地;
3、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4、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店、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1、经营性仓储用地及经营性停车场;
2、基本分类以外的营业网点、经营性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3、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中商业门面部分。
住
宅
用
地
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用地;
2、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用地;
3、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4、为公众服务的公益性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等文化、体育设施用地;
5、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6、城镇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7、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8、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用地;
9、铁路站场用地;
10、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11、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建筑用地;
12、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13、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工
矿
仓
储
用
地
1、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2、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3、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设施用地。
1、铁道线路、轻轨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2、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3、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
4、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
5、城镇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
株洲市城区商业用地级别范围表
土地级别
级别范围
Ⅰ
沿江南路及沿江中路以东,七一路北侧20米及其延伸线以南,京广客运线以西,建宁港以北的区域。
Ⅱ
1.沿江中路以东,白石港及白石港路北侧20米以南,人民中路东侧20米、公园路北侧20米、京广铁路客运线一线以西,七一路北侧20米及其延伸线以北的区域。
2.京广铁路货运线以东,上月塘路东侧20米以西,茨菇塘路北侧20米以南,文化路东侧20米以西,合泰大街南侧20米以北的区域。含文化路(合泰大街至石宋路)两侧20米的区域、学院路两侧20米的区域。
3.沿江南路以东,建宁港以南,京广铁路以西,农机局、王塔冲社区和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南边界及市一水厂北边小路一线以北的区域。外加太子路(市一水厂北边小路-盛世路)两侧20米的区域,芦淞路(京广铁路-株醴路)两侧20米的区域。
4.黄河路西侧20米以东,嵩山路北侧20米以南,滨江路以西,泰山路南侧20米以北的区域。
5.天台路(黄河路-炎帝广场)两侧50米的区域。
Ⅲ
1.建设北路西侧50米以东,响田路北侧20米以南,先锋路东侧20米延伸至杉木塘路拐角点东侧20米和京广铁路客运线、京广铁路客运线一线以西,白石港、人民北路东侧20米、白石港路北侧20米一线以北的区域。响田路(先锋路—京广铁路客运线)两侧20米的区域。
2.清石路西侧50米以东,清石路东侧50米、天桥街东侧20米一线以西,建设北路西侧50米以北的区域。建设北路(响田路-天桥街)两侧50米的区域。
3.迎东路两侧20米的区域。
4.京广客运线、公园路北侧20米、人民中路东侧20米一线以东,白石港以南,京广货运线以西的区域。
5.上月塘路东侧20米以东,明湖路及大坪路一线以南,红旗中路及红旗南路东侧50米以西,石宋路南侧20米以北,文化路东侧20米以东,茨茹塘路北侧20米以北的区域。
6.新华东路(红旗广场-向阳广场)两侧50米的区域(向阳广场面积取四周50米)。
7.芦淞路北侧20米、京广铁路以东,合泰大街南侧20米以南,文化路(合泰大街-石宋路)西侧20米及文化路(石宋路-工业大学内支路)东侧20米以西,湖南工业大学内支路、东湖污水处理厂东边界、荷叶冲路一线以西的区域。
Ⅲ
8.河道规划控制线及沿江南路以东,市一水厂北边小路、江山置业有限公司南边界、王塔冲社区与农机局南边界一线以南,京广铁路以西,太子路南边20米、盛世路南边20米一线以北的区域(建设南路两侧20米区域除外);芦淞路(京广线—株醴路)南侧20至100米的区域及芦淞路(荷叶冲路—株醴路)北侧20至100米的区域。
9.迎新路两侧各20米的区域。
10.珠江北路西侧20米及庐山路西侧20米以东,滨江北路以南,嵩山路西侧20米及黄河北路西侧20米以西,天台路北侧50米以北的区域。
11.珠江南路西侧20米以东,天台路南侧50米以南,黄河南路西侧20米以西,泰山路南侧20米以南,滨江南路以西,黄山路南侧20米以北的区域;炎帝广场。
Ⅳ
1.石峰公园东边界以东,建设北路西侧50米及白石港以西,河道规划控制线以北的区域。
2.喻家路以东,铁路支线及丁山路以南,建设北路西侧50米以西,石峰公园西北边界及铜霞路以北的区域。
3.建设北路东侧50米、天桥街东侧20米、清石路东侧50米一线以东,报亭路北边小路以南,京广铁路客运线以西,响田路北侧20米以北的区域。
4.京广铁路客运线与人民北路交叉点延伸至杉木塘路拐角点东侧20米和先锋路东侧20米一线以东,响田路南侧20米以南,京广铁路客运线以西的区域。
5.京广货运线及田心路西侧20米以东,莲易汽车专用公路以南,莲易汽车专用公路、红旗北路及红旗中路东侧50米以西,大坪路西侧20米及明湖路以北的区域。(不含迎东路沿线三级地)
6.红旗中路东侧50米以东,新塘路以南,桂花路以西,新华东路北侧50米以北的区域;新华东路(桂花路—向阳广场)北侧50—100米的区域。
7.红旗南路东侧50米以东,新华东路南侧50米以南,金山南路东侧20米以西,金钩山路、湘运路、规划石宋路一线以北的区域;新华东路(向阳广场—车辆厂)两侧50米的区域;车辆厂生活区及同心路南侧50米的区域。
8.荷叶冲路、东湖污水处理厂东边界、湖南工业大学内支路、文化路东侧20米、石宋路东侧20米一线以东,红旗南路东侧50米以南,东环线以西,株醴路、芦淞路(荷叶冲路-株醴路)北侧100米以北的区域;东环线以东,文化路(东环线—千金湘江药业公司)北侧20米以南,市委党校外墙以北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