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终结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9,536,785.72元(原起诉为39,834,908.55元,在诉讼中变更为39,536,785.72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目前处于一审终结阶段,公司拟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最后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此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利化工)
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冶集团)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株中院)
永利化工和株冶集团仅一墙之隔,双方长期以来履行着1995年5月18日双方所签的《株冶株化关于烟气、硫酸供应及价格的协议》,涉及含硫烟气和硫酸管道互供为主的业务往来。双方于2001年10月23日对账后,围绕着烟气计量、烟气质量问题等争议不断,一直未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对账和结算,现永利化工诉称因政策原因需要关停,双方烟气、硫酸互供业务将终止,遂向株冶集团主张支付双方业务往来中的欠款,但株冶集团以过去永利化工提供的烟气计量数据有误为由拒绝,要求科学核定计量后再进行结算,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而酿成纠纷。永利化工遂向株中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具体详见2014年12月15日公司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4-041)
二、诉讼进展情况:
株中院于2014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8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在诉讼过程中,株冶集团申请对2001年8月至2014年11月期间供给永利化工的二氧化硫烟气数量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湖南省科学技术咨询中心于2016年4月5日出具了湘科咨[2016]机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6年5月5日,株中院在该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该鉴定意见在一审审理中未予直接认定。株中院于2016年7月29日就本案作出了(2014)株中法民二初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6年8月29日送达给株冶集团。
三、诉讼判决情况:
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103186.05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目前处于一审终结阶段,公司拟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最后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此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数及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及实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8月31日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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