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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66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发布日期:2022/11/3 15:28:47 浏览:308

投项目的效益产生尚需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盈利水平能否保持同步增长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指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产生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2、股价波动风险

股票价格不仅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发展前景的影响,而且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状况、政治经济和金融政策、投资心理、国际投资者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即使在本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的情况下,本公司的股票仍可能出现大幅度的波动。本次发行完成后,投资者在购买本公司股票前应对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及股市投资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做出审慎判断。

第二节本次发行情况

本次发行情况主要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臻远基金-鼎臻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珠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池新机遇私募投资基金7期、牟明明、杨茵。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均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8月2日。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53元/股。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现金分红: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 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 N)。

(五)发行数量

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票数量为14,541,832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对应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本次发行具体认购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认购股数(股)认购金额(元)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054,44822,999,993.442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718,45927,999,996.273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臻

远基金-鼎臻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328,0219,999,998.134上海珠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珠池新机遇

私募投资基金7期1,328,0219,999,998.135牟明明1,328,0219,999,998.136杨茵3,784,86228,500,010.86合计14,541,832109,499,994.96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含)人民币109,499,994.96元,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总投资额拟使用募集资金1高端特种密封胶黏剂建设项目9,533.627,700.002补充公司流动资金3,250.003,250.00

合计-10,950.00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金额,公司将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的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金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七)限售期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共享。

(十)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为自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节本次发行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德邦证券指定裔麟、李俊担任本次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裔麟,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高级总监,注册会计师,本科学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688157.SH)IPO、(300818.SZ)及(002078.SZ)项目、(000909.SZ)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易知科技(838940.NQ)新三板挂牌项目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李俊,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高级总监,经济学硕士,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300665.SZ)、(603129.SZ)、(300818.SZ)等IPO项目以及(300665.SZ)、(600837.SH)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一)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协办人为张静,其主要执业情况如下:

张静,注册会计师,本科学历,现任德邦证券投资银行管理总部副总监。自2016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刘锦迪、孙瀚博、王婷。

第四节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对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德邦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德邦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德邦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或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德邦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德邦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第五节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上市保荐书。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作出以下承诺: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九、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决策程序合法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一、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2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二)2022年5月12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三)2022年7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议案。

(四)2022年8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审核程序

(一)2022年9月20日,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由深交所受理并收到深交所核发的《关于受理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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