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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年关莫贪杯男子酒后“撒野”被判刑!湖南

发布日期:2023/4/11 15:15:44 浏览:130

来源时间为:2023-01-19

原标题:以案说法_岁末年关莫贪杯,男子酒后“撒野”被判刑!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肖依诺郭薇灿通讯员陈善文株洲报道

岁末年关,无酒不成宴,殊不知,酒后易冲动坏事!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酒后寻衅滋事并袭警的案件。

案情:男子酒后撒酒疯,打骂代驾又袭警

男子李某事业小有成就,家庭和睦幸福美满。案发当日,李某与一众朋友吃夜宵。席间酒兴较浓,喝了近一斤白酒、五六瓶啤酒。席散后,李某通过网络平台叫了代驾司机,司机王某将李某送至小区后,欲收取代驾费用。没想到李某大撒酒疯,以王某收费过高、代驾技术不好等为由与王某发生争执,甚至将王某按在地上殴打。

民警丁某、辅警刘某接到110指令后火速到达现场,对李某的行为予以制止。但李某不仅不配合、不听劝,还借着酒劲采取踢踹、抓挠等方式对民警进行攻击。民警欲将李某带离现场,李某仍拒不配合,并用手抓伤辅警刘某。后为阻止民警对其戴上手铐,李某直接躺在地上,双脚用力踢踹民警脚踝,将辅警刘某踹倒在地。增援赶至现场后,才将李某强行带离。

到达公安机关后,经现场抽取血液样本,李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民警丁某、辅警刘某系轻微伤。

酒醒后,李某后悔不已,向出警民警道歉。后经法医鉴定,代驾司机王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李某妻子代为赔偿了出警民警损失并取得谅解,并赔偿了代驾司机王某医疗费用。

判决:醉酒犯罪负刑责,判处刑期一年十个月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借酒撒泼,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安机关现场处置过程中,李某拒不配合,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李某一人犯数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其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袭警罪合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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