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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36):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发布日期:2023/10/10 19:09:47 浏览:170

和技术等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等行为;6、持有人违反公司制度和决策程序,超越权限指引擅自决定公司经营的决策、人事任免、项目安排等;

7、持有人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拆借、占用、挪用公司资金;侵占、挪用公司资产;违规或擅自将公司资产、资金提供抵押、担保、质押;或者授权、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8、持有人提供虚假个人履历,或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离职证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涂改、伪造或销毁公司财务、业务、综合管理等原始资料的;

9、未事先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披露近亲属关系,持有人擅自安排近亲属在公司部门(财务、人力资源、采购、销售)或内部牵制岗位任职;10、持有人及其近亲属与供应商、服务商、客户或其员工有资金往来的,包括但不限于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等提供贷款,以及持有人及其近亲属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借款,或在该等人员协助下获得借款或借款担保等;

11、持有人利用职务之便选择近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做供应方、销售方、投资方、施工方、服务方或联营方等进行业务往来,或者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其他保密信息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持有人及其近亲属接受业务单位或业务员的商业贿赂,或者接受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个人债务担保、工作机会、子女升学教育、旅游消费等任何形式的利益;报销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费用支出,单次或累计超过现金3,000元或等值财物;向公司上级及相关人员输送好处,单次或累计超过现金3,000元或等值财物;

13、持有人违反招投标制度(越权干预、不按程序操作、串通、泄露标底等),或不实施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损害公司利益的;

14、持有人及其近亲属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业务相类似或相关联的各项业务;或者持有人同时受聘于经营与公司相类似或相关业务的公司,或与其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名义股东、实际股东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15、持有人在受聘于公司期间,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相同或相类似的服务;16、持有人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或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影响工作接替的;

17、持有人离职后2年内,到与公司或公司的母公司(向上穿透至最上层的每一级母公司)、子公司(向下穿透至各级控股子公司)、关联公司相同或类似的行业任职或提供服务的;

18、持有人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公司撤职、开除、辞退的;19、持有人恶意删除、修改公司技术、管理、经营等电脑数据或破坏网络;对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等非法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传播病毒与黑客软件等恶意危害公司信息网络安全的;

的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协助伪造、销毁、隐匿证据,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21、持有人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的;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名誉的;发表与公司有关的不当言论;违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名誉的;

22、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违反公司《干部管理办法》《利益冲突管理制度》《反舞弊管理制度》《廉政管理制度》规定的情形;

23、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公司有负面影响的情形。

本章中上述“公司”均包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本章中上述“近亲属”包括持有人(1)配偶、子女、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四)持有人死亡、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且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前,则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其不参与本持股计划第二批获赠股票的考核和权益享有;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至2024年考核完成前,则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第一批股票权益不作变更,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第二批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则该持有人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更。

具体情形包括:

1、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存续期内,持有人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同时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公司未要求与其签订返聘协议的;

4、存续期内,持有人因伤残、病患而丧失劳动能力,并能提供相应医学证明文件的。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死亡、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形后,实际获赠的股票与该持有人100完成公司层面的业绩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时可获赠的股票之间的差额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纳入本持股计划的预留股票部分或用于持有人之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内部调剂。

(五)持有人不在公司任职

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所列情形,但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前,则该持有人无法获赠任何股票权益;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至2024年考核完成前,则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第一批标的股票权益之50不作变更,剩余50由管理委员会无偿收回,并由俞其兵先生享有,且其不参与本持股计划第二批获赠股票的考核和权益享有;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则该持有人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更。

1、持有人辞职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除本草案另有规定外,不论任何原因,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拒绝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条件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的;

4、持有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5、因考核不合格、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等持有人个人原因,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包括被公司劝退、辞退、除名、解聘等;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持有人发生职务变动的情况

1、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调整,但是仍满足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前,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和调整后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至2024年考核完成前,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不作变更,管理委员会根据其职务调整前和调整后的职级、任职时间和个人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第二批标的股票权益;若上述情况发生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更。

2、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发生调整,且不满足本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其不参与本持股计划第二批获赠股票的考核和权益享有;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1年考核完成后至2024年考核完成前,该持有人已经获赠的第一批股票权益不作变更,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职务调整前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可以获赠的第二批标的股票权益并予以保留;若如下情形发生在2024年考核完成后,该持有人获赠的全部标的股票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更。

3、持有人调岗且职级未发生变化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内部发生岗位调整,职级未发生变化的,其持有的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职务变动情形后,实际获赠的股票与该持有人100完成公司层面的业绩目标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目标时可获赠的股票之间的差额部分,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其纳入本持股计划的预留股票部分或用于持有人之间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内部调剂。

(七)存续期内的兑现安排

1、满足参加对象确定标准之持有人的兑现安排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第二批赠与本持股计划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届时尚满足参加对象确定标准之持有人可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售其通过本持股计划获赠的股票。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在该锁定期结束后24个月之内,由本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出售该持有人获赠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出售所得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该持有人所有。

2、其他情况的兑现安排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第2项的情况时,兑现安排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俞其兵先生第二批赠与本持股计划的股票锁定期满后,持有人/持有人的合法继承人可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出售持有人通过本持股计划获赠的股票,但是每年由本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出售该持有人获赠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出售所得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归该持有人所有。

如果本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的兑现安排届时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将由公司董事会做出相应调整安排。

第六章公司与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1、监督本持股计划的运作,维护持有人利益;

2、按照本持股计划“第八章本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相关规定对持有人权益进行处置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1、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关于本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2、根据相关法规为本持股计划提供开立及注销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其他相应的支持;

3、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1、参加持有人会议和行使表决权;

2、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相关权益;

3、对本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持股计划的规定;

2、按所持本持股计划的份额承担投资风险;

3、遵守持有人会议决议;

5、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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