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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上百万,株洲股民向证券公司讨说法(2)-株洲证券公司排名

发布日期:2015/10/25 7:20:33 浏览:695


昨日下午,记者和李先生来到“株洲方正证券”,公司一名姓曹的负责人告知,他们不能接受记者采访,如要采访,必须去北京总部。


记者随后询问总部可以接受采访的相关负责人姓名、电话,曹没有告知。


曹只告知李先生,对于这个事他表示遗憾,“于公于私,你去法院起诉好一些”。


当记者提出采访周媛以便核实相关事实时,也被曹拒绝,称周媛同样不能接受采访。曹告知,周媛只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


律师说法:员工职务行为公司必须负责


湖南方正园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文政表示,公司员工上班期间的职务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证券公司员工口头答应李先生“补仓”的最迟时间,视为对格式合同的一种变更。


该变更是基于2015年7月1日证监会颁发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该规定取消了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追加担保物,且追保后维持担保比例应不低于150的规定,允许证券公司与客户自行商定补充担保物的期限与比例的具体要求,同时不再将强制平仓作为证券公司处置客户担保物的唯一方式,增加风险控制灵活性和弹性。


当事证券公司员工的表态,没有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李先生能在证券公司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补仓”标准,证券公司不应当强行平仓。


本案中“最迟下午两点前”这句话,是一个关于时间的明确约定期限。李先生可以先和证券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


【名词解释】


补仓


指投资者在持有一定数量的某种证券的基础上,又买入同一种证券。补仓,就是因为股价下跌被套,为了摊低该股票的成本,而进行的买入行为,是被套牢后的一种被动应变策略。


平仓


指交易者了结持仓的交易行为,了结的方式是针对持仓方向作相反的对冲买卖。平仓在操作上分为对冲平仓和强制平仓,对冲平仓是期货投资企业在同一期货交易所内通过买入卖出相同交割月份的期货合约,用以了结先前卖出或买入的期货合约。强制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被砍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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