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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株洲市交通运输系统2016年度安全生产督查(执法)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6/30 23:08:42 浏览:1181

,强化监管人员履职能力培训,在执法力量、经费车辆、执法设备等方面给予全力保障,确保监管执法工作有序推进、如期完成。

(二)规范执法监管。执法必须严格规范。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事实必须依法制作法律文书,依据法定程序执行现场处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做到“三个严禁”:严禁以工作检查代替监管执法,严禁以工作要求代替行政处罚,严禁擅自减免行政处罚。执法过程必须做到执法主体适格、违法事实清楚,办案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准确,自由裁量适度,执法行为规范,人员持证上岗。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全面推行痕迹化监管,做到监管执法有迹可寻、工作情况有据可查,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文书制作严格执行“谁主办、谁负责”责任制,对违法执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严格法律措施。一是建立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制度。各单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之日起15日内,必须在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示,主动接收社会监督。二是建立跟踪督办机制。对采取的现场处理、行政处罚等措施到期应进行复核的,按“谁检查、谁下文书、谁负责”的责任制及时组织复查,不得将复查工作移交下级执法部门。三是规范移交(送)机制。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其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及时移送有权管辖的相关部门,并建立台帐备查,严禁越权管辖、越位处罚。四是依法执行。各单位各部门对定点执法对象必须依已明确的频次要求完成执法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依法决定的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执行到位。

(四)加强纪律考核。各单位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始终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努力维护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市局将联合法规、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安全生产执法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对执法单位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将实施约谈直至行政处分,抽查结果纳入2016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评先评优内容。

附件:株洲市交通运输局2016年度安全生产“双随机”抽查方案

附件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度安全生产“双随机”抽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执法监管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双随机”监管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方式与检查频率

(一)对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运管处、海事局、质安处上报的执法计划内的行业企业原则上每季度按照10的比例抽取并开展一次执法监察。

(二)对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局属各行业管理机构履责情况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监督检查。

(三)工作需要择机开展

抽查主要以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询问,暗访暗查等方式进行。每次抽查前制定“双随机”抽查方案,内容包括:抽查单位名称、执法人员、执法时间等。

二、抽查内容

(一)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的抽查

1、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2、领导干部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情况;

3、省、市各级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4、安全生产隐患台帐的建立、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5、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各级有关安全生产通报、抄告、函件的处理情况;

6、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及考核情况;

7、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年”活动、执法计划的制定、推进、执行情况;

8、事故查处与责任追究情况等。

(二)对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抽查

1、企业经营资质、从业人员证照等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持续推进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档案(会议记录、检查记录、培训记录、危险源登记、应急演练等)的建立及更新情况;

4、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

5、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及履职情况;设施设备的检测、维护、保养情况。

6、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以及安全生产保证金或安全生产责任险落实情况;

7、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急救援预案、安全宣传培训情况;

8、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台帐建立情况;

9、各级通报、抄告、转办的有关安全生产隐患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0、依法需要抽查的其它事项。

三、抽查结果处理

对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视情按下列之一进行处理:

1、处罚。对违法事实清楚、无异议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交办。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机构下达违法行为处理交办函(附件2),交其依规处理。

3、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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