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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8/18 1:15:34 浏览:1006

株洲互联网金融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净化互联网金融业态,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8号)和人民银行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和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势头。通过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金融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住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坚持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重点问题,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部门职责和本方案要求,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分工。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和民间融资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和变相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担,不得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资金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集资,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不得虚假陈述和误导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股票承销、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以及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机构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机构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工作措施和手段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和不得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应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和工商部门应予以持续关注,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处置。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市政府经济金融办和县市区金融办分别设立举报平台,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依法处罚,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提供法律保护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强化正面激励。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偿、交叉补偿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金融办要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业务情况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

(六)用好技术手段。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服务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分工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株洲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经济金融办一名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及组织协调实施,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调度、督查督办、综合反馈、信息收集等工作。市政府经济金融办、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株洲银监分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抽调一名工作人员参与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联络工作。

(二)明确县市区政府(含云龙示范区)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切实承担起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的问题,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市政府经济金融办: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并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排查整治;牵头开展股权众筹平台清理整治工作,联合开展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教育工作,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证券期货经营行为,请求省证监局对其进行性质认定。

人民银行株洲市中心支行:牵头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排查专项整治工作,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甄别;指导并归总市内银行业机构做好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动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工作,提供资金流动信息;组织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协查风险企业账户资金等信息;做好金融稳定协调与金融信息沟通共享等工作。

株洲银监分局:牵头对全市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工作。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排查整治;协助其他部门指导协调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核实和查无实质经营项目等企业的大额资金流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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