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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6/12/29 9:26:26 浏览:1674

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重组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也不存在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十一、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相关协议的履行情况

天桥起重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协议书》、《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及《业绩承诺及补偿与奖励之协议书》。上述协议均已生效,交易各方正在履行,未出现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

(二)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对股份锁定、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等方面做出了相关承诺,以上承诺的主要内容已在《重组报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按照相关的承诺内容履行,无违反承诺的行为。

十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

(一)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事项

上市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宜办理完成新增股份登记手续,上市公司尚需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章程等事宜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后续工商变更登记不存在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

(二)相关方需继续履行承诺

本次交易过程中,交易对方签署了多项协议,出具了多项承诺,对于协议或承诺期限尚未届满的,需继续履行;对于履行协议或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的,需视条件出现与否,确定是否需要实际履行。上述未尽事项在合规性方面不存在重大障碍;本次交易相关后续事项不存在重大风险。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天桥起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标的资产过户至发行人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天桥起重已合法持有华新机电100股权,本次重组新增发行的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证券登记手续;标的资产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相关协议及承诺已切实履行或正在履行中;重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重组相关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风险和障碍。”

十四、律师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天桥起重本次重组的实施过程操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组已经取得现阶段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必须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条件;本次重组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手续合法有效,天桥起重已合法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天桥起重已完成本次重组新增注册资本的验资手续;天桥起重已办理向交易对方及配套资金认购对象所发行股份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手续;交易各方约定本次重组相关事宜的相关协议均已生效,对于相关协议和承诺,相关责任人并无违背协议和承诺的行为;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的情况下,其他相关后续事项的履行亦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和实质性风险。”

第四节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

2015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上市公司股份未到帐结构表》、《证券持有人名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发行新股数量为129,519,048股。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日为2015年8月28日,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票股价不除权,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期安排为:

1、华电电科院持有的股份锁定期

华电电科院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天桥起重股份,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内,累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本次交易中获得天桥起重股份总数的40;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二十四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内,累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本次交易中获得天桥起重股份总数的70;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天桥起重股份全部解除限售。

2、刘建胜、徐学明等21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份锁定期

刘建胜、徐学明、林金栋、严律明、潘建荣、葛月龙、杜青秀、项沪光、刘霖、徐静、郑建民、习昊皓、张蜀平、张尧、吴激扬、张小刚、李永华、胡光跃、王吉如、叶小蓉、沈策共21名自然人股东承诺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华新机电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徐学明、刘建胜、林金栋、葛月龙、杜青秀、刘霖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天桥起重股份,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并且在本次交易业绩承诺期结束、补偿股份支付完毕后方可解除限售;在股份解除限售前,若不再担任华新机电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股份锁定期按照未在华新机电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锁定期承诺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未在华新机电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上述股东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天桥起重股份,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根据业绩实现情况,分批解除限售。具体如下表:

注:上表中,“√”表示当年实现业绩达到业绩承诺金额;“×”表示当年实际业绩未能达到业绩承诺金额。

3、郭戈南、周燕持有的股份锁定期

郭戈南、周燕承诺:在本次交易中获得的天桥起重股份,自股票发行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交易对方因天桥起重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4、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锁定期

株洲国投、成固平、邓乐安、范洪泉、徐学明、刘建胜参与配套融资认购取得的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重组管理办法》、《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天桥起重与国海证券在协议中明确了国海证券的督导责任与义务。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海证券对天桥起重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日起,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即督导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持续督导方式

国海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及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国海证券将在天桥起重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当年和交易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披露之日起15日内,结合年报数据和相关内容,对本次交易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交易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备查文件及相关中介机构联系方式

一、备查文件

1、《关于核准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456号文);

2、《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3、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4、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5、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湖南启元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址

投资者可在本报告书刊登后至本次交易完成前的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2:00-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1、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电话:0731-22337798

传真:0731-22337798

联系人:范洪泉、奉玮

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28楼

电话:0755-82835815

传真:0755-83708738

联系人:许超、尹雷伟

投资者亦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摘要》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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