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19-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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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5月9日一2019年5月1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上午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一2019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新民路266号公司研发大楼七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肖建平先生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443200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4822。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891620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887;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51579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936。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42003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239。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4281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4281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4281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44281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644281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965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6、《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4281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965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董事及监事2018-2019年度薪酬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44281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1965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2;反对38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42819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3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弃权2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中明、许智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株洲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