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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鹿股份: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

发布日期:2023/10/8 11:17:06 浏览:311

(一)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经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53元/股。因此,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没有违反《证券法》第九条之规定;

(四)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东臻远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珠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牟明明、杨茵,不超过35个特定发行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五)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8月2日)。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53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六)对于本次认购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中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为“高端特种密封胶黏剂建设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年修订)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端特种密封胶黏剂建设项目”已完成相关备案及环评程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存在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独立性。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109,499,994.96元,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2021年12月31日)净资产百分之二十。

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事宜,授权有效期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根据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发行竞价结果等相关事项。

(四)本次发行不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3、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不存在最近一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五)本次发行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根据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发行人董事会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确认了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发行事项。

本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发行人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

2、发行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包括:

(1)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决议、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决议等注册申请文件;

(2)上市保荐书;

(3)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合同;

(4)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提交的申请文件内容符合《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要求。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作出承诺。

5、保荐人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三、符合《发行监管问答》(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拟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7,700.00万元用于“高端特种密封胶黏剂建设项目”、3,25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根据本次发行的竞价结果,本次发行股票拟发行股份数量为14,541,832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三)本次发行为创业板简易程序再融资项目,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规定;

(四)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审核问答》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审核问答》第9问的情形

1、符合适用条件的规定

(1)适用条件

上市公司申请适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简易程序的,应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人民币不超过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同时,就前述授权,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存在《审核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符合适用条件的规定

参见前述“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审核规则》中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2、符合业务流程的规定

(1)业务流程

上市公司及其保荐人应当在董事会前完成向特定对象的询价、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并及时召开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在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申请文件,深交所收到申请文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证监会注册。

(2)符合业务流程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竞价结果,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为14,541,832股。根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公司及保荐机构提交申请文件的时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通过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本次发行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3、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已在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中,就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适用简易程序要求发表明确肯定的核查意见。

(二)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审核问答》第10问的情形

1、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情况”中披露了公司财务性投资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财务性投资。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高端特种密封胶黏剂建设项目”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

3、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发行人不存在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三)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审核问答》第13问的情形

1、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根据该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高端特种密封胶黏剂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涉及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收购企业股权;

3、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跨境收购;

4、发行人与本保荐机构已在相关申请文件中充分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募投项目的风险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5、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再融资时,不存在已事先投入的资金,亦未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四)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审核问答》第14问的情形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中,符合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的比例执行《发行监管问答》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已在相关申请文件中结合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增长等情况,充分论证说明了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规模的合理性;

3、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规模符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4、本次募集资金不涉及收购资产。

(五)本次发行不存在违反《审核问答》第20问的情形

1、发行人不存在从事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发行人不存在将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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